树坑

2002年,上海的李先生自费了1.1万元买来一种名贵的树种也就是香樟树,他最初将这棵小树栽在了自家的院子里。可是年久日深,起初的小香樟树越长越大,于是李某就将这棵香樟树移植到了自己院外。再过数年,院外的香樟树再次影响了李某住房的采光,于是李某顺理成章地对树木进行了修剪。他请工人把香樟树的树冠全部砍除,只留下了2米多高的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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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先生看来,自己修剪自己当初种下的香樟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可却没想到自己却因此被邻居给举报了。随即到来的城管工作人员向李先生开具了一张行政处罚书,认定李先生涉嫌“砍伐”树木,罚款14.42万元。李先生对城管的处罚可谓是意外至极,自己种的树,难道自己还不能修剪吗?更别说因此被罚款14万多元了。对于李先生的疑问,上海城管部门回应称:这棵香樟树因为数年前就被种在了院外,已经属于公共绿化,只能通过养护部门修剪。目前,李先生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数缴纳了14.4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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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发生在上海松江绿洲比华利花园的行政处罚事件冲上了热搜,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很多人都觉得“罚重了”。73岁的李先生说他的香樟树是2002年他买来的。当时他买了两棵树,一棵至今种在院子里没动过,另一棵香樟长势太盛,大约在2010年前后移种到院外,当时的物业接到李先生的申请,请了专业团队来帮忙搬运,甚至动用了吊车。无奈的是,移到院外的这棵香樟继续茁壮生长,爱树心切的李先生直到今年初才决定请专业人员来修剪,因为树冠遮挡采光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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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500元,请了小区里有口碑的专业师傅来修的。”李先生表示,之所以这一次修剪没有找物业,是因为物业公司更换过,李先生对新的物业公司不太满意,平时积累了一些小矛盾,所以索性自己想办法处理。李先生还强调了一个细节,这次之所以修剪尺度这么大,是参考了他家附近物业修剪的两棵树,一棵树干“砍”到只剩1.6米左右,另一棵“砍”到2.2米左右,其中一棵至今还没有复长出枝条。

李先生明显是一个做事稳妥,细心细致的老人,但是无奈千算万算,还是没有想到意外早已经挖好坑备好土等着埋他,邻居的一通举报,城管执法守株待兔抓他了个现行,回头一纸令下,罚了个14万之多,而且还是念其认罪态度好,城管感怀后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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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是李先生买来种的,是他平时精心侍弄的,是他从自己院子里面移栽到院外的,可到了院外就属于公共绿化,如果要修剪,只能通过养护部门按照标准执行,这棵香樟树的政府核定价值是28840元,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态度不错,才按最低的五倍标准执行罚款。目前李先生已经交款完毕。按说这执法人员的追责罚款,体现了违法必究执行最低标准,也兼顾了人文关怀,没啥不妥的。可是李先生觉得委屈,网上也是争议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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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李先生跟网友还是应该换个角度考量,这幸亏只是香樟树,要是种了一颗价值连城的黄花梨,红酸枝像李先生这么一通修建,没准自家别墅都不够罚的,再换个角度,你把自己的树没经批准,擅自移栽到公共空间,占用公共绿地,没追究你这方面的责任,已经宽大为怀了,所以李先生应该额手相庆才对。不过我有个问题,如果李先生早知道这树不是自己的了,任其野蛮生长,万一那天被大风刮倒了,砸到人了,李先生会因此免责吗?政府是否会像罚款时那么踊跃的担起责任来负责被砸伤者的赔偿呢?直觉上大概率还得追究最初种树的李先生的责任,那么问题来了,这棵树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公共的?凭什么人家自己买来种的树挪到院外就成了国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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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在那放着,可是真的涉及到具体的条文老百姓有多少能够全部了解的呢?就像这几年经常报道的私家车后备箱放几个西瓜的,有自驾游后备箱放三箱矿泉水的,有年后返程后备箱里装了很多家乡土特产的,然后就被罚款扣分了。理由是客货混装被处罚,很多人因此不理解,可是法律条文清清楚楚的写在那,你还别不服。就问你驾驶的车辆是不是乘用车?是。后备箱装没装货?装了。看看是不是严丝合缝,有理有据,罚你没商量。可是问题又来了,这后备箱到底能装啥?摆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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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掏了个鸟窝被判刑了,有人挖了几株不认识的野草,犯罪了,有人在公园儿里挖了点儿土,回家种花被罚款了,还有人卖了两只自家养的鹦鹉,又是判刑,又是罚款,上海这事怎么看都让人觉得李先生有点儿冤,可从法律和城管的执法程序来看,还真没出问题,光明日报的评论说,问题是如果把这棵树当做城市树木,恐怕出乎很多人的常识认知,一个公民自己掏钱在自己的院子外面种了一棵树,既没有产权明确交给城市。也没有动用公共资金,却按照公共财产来管理,承担相应的后果,的确让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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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不讨论处罚对不对?我们通过李先生的案子了解了这事的原委,了解了自己的树在公共绿地就是国家的了,这是李先生用14万真金白银给我们大家买来的教训。请问在李先生这事之前有多少人了解这件事情是要被罚款?了解到自己的树如果挪到公共区域就是国家的?了解到树木有修剪方面的严格规定?了解到修剪一棵树的罚款是如何计算的?又有多少人知道保留了少许树干就是过度修剪,如果再往下砍的话,只留了树桩就属于砍伐,而且不同的树要求还不一样。同样如果没有广泛而深入的普法宣传,又有多少人知道哪些鸟能买卖,哪些花草能挖还是不能挖呢?毕竟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是让普通人做符合常识的事而不违法,这是一种生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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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法律成为一个陷阱,作为执法人员应该有义务普法,让老百姓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其实并不难,就比如李先生砍树这种事情,提前在公共绿地挂个牌子写上几条宣传一下,让李先生提前知道自己可以把树砍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是否可以自己进行砍树的行为这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么?难道非得要等李先生树砍完了,在蜂拥而至的下单子罚款,法律的目的不是事后诸葛亮,而是具有威慑能力,消灭违法行为在萌芽状态,当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付诸实施前就已经让违法嫌疑者因为了解到法律的条文跟法律的威严而放弃实施违法行为,这才是法律制定的目的,他是恐吓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的,不是挖好了的陷阱,等着人往里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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