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这样处理好么?

我父亲单位有一个修理工,平时人老实巴交,真不是什么坏人,会木匠活,80年代的时候流行自己做沙发,这位叔叔还给我家做过一个沙发,老婆跟他一个单位,在食堂上班,有一个女儿,一家人其乐融融,性格也很好,认识他的时候我刚把开裆裤换成连裆的。我们这八十年代末期开始有了明码实价的场所,那会我还小,也不清楚这种白天不开门,一到晚上就亮起粉色小灯的场所是啥地方,当有人告诉我是洗头房的时候,我误以为是理发店。直到后来我才知道,这洗头房不单单是洗头发的,还可以干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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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叔叔跟单位的几个同事喝酒晚上跑去洗头,那会这行业竞争很激烈,这家洗头房被同行举报了,于是派出所去把这几个倒霉蛋一起抓了。那时候这种事说是天大的事都不为过。有天我放学回家,我父亲手里拿着一份单位通报,盖着大红章的那种。通报中详细通报了这位叔叔以及其他同案嫖娼被抓事件的过程跟处理意见。罚款三百,放到今天不多,可是80年代末那会这叔叔的工资一百多一点,相当于罚了三个月工资,更为让人惊讶的是被抓当天是单位领导去把人领出来的,通报是全大单位下发,我们这单位有三千多职工,家属不算,都算上有一万多人。也就是说这件事以后,我这叔叔就算是名人了,单位没人不认识他。在那个娱乐活动少得可怜的年代,这件事情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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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上被抓的我父亲单位一共四家被影响,有一家没离婚,媳妇是农村的,领着孩子在农村不知道这事,单位通告没锲而不舍的跑到农村告诉他媳妇,算他捡着了,不过也就是那年代,换现在拍个照片发手机上,啥也瞒不住。另外三家相继离婚,离婚前都出现了打架现象。我这位叔叔家开始挺安静,因为离我家比较近,他女儿比我高一年级,我们俩还能一起上学,不过那时候能看到小姐姐没有平日里那么有说有笑了,过了几个月,我听父母亲聊天,这叔叔离婚了,小姐姐自己选择跟了叔叔过,婶婶啥也没给他,叔叔净身出户还带着孩子。过得那是相当的艰难,打那以后我就没看到他家小姐姐脸上有笑模样,本来一个活波可爱的孩子,因为父亲的事情变得沉默寡言,初中毕业后考了技校,然后上班了,找了一个比他大有十多岁的男人结婚了,我不知道她怎么想的,但我想她的一生,都被他父亲嫖娼这件事情影响了方向。而我的那位婶婶离婚后也没有过得很好,先是单了几年,后来二婚找了个老头,老头得了脑血栓,伺候了好几年,老头死了,本想着老头能留点家产给她,结果老头家有儿有女,霸道得很,一毛没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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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一下,如果叔叔嫖娼案子低调处理,罚点钱,惩戒一下,单位没有通告,婶婶不知道,小姐姐也不知道,这个大单位的大多数人都不知道,他们两口子会离婚么?小姐姐的人生会被改变么?这事到底该如何评论?你嫖娼你活该,你自作自受,都是你的错,你是负心汉,你背叛家庭,背叛爱情,这样说可以不可以?当然可以,做一个旁观者你的立场可以自由发挥,你自己挑选你挺的对象,可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就是你的话,让你自由选择你会选择让警察通报家属通报单位社区么?你会选择把自己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展示自己所犯的错误么?站着不腰疼的话谁都会说,道德至高点上永远站满了人,可是当旁观者变成当事人,当评论者变成被评论者的时候,才能真正的感同身受。至于男人为什么要嫖娼这种深层次问题今天暂不讨论,但是站在人性,站在生理层面这种行为有被理解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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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有网友晒出一张由长沙一社区和派出所联合发出的通告引发讨论。这张通告上写明,“为深入持久开展‘扫黄打非’斗争,重拳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对卖淫嫖娼人员除法律处罚外一律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家庭成员。”通告落款为“望城坡派出所”和“商贸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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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想通过这种宣传提高他(她)们的羞耻感,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让想做这些事情的人考虑后果,包括名誉和家庭生活和谐等。”社区民警谭波称,目前通过多方面的整治,效果比较明显,市民的反馈也比较好。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家庭成员、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不会侵犯其隐私?商贸城社区党总支书记彭曼群称,“这些信息并没有公开,“不做这些事情就不存在”。”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有本事违法,又何惧被人知道。从效果上看,这条举措,确实抓住了犯事者的“痛点”。一想到自己的丑事被告知社区和单位时的那种无地自容的感觉,相信没有几个人敢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曾经乌烟瘴气的小区立马变得风清气正,难怪会有居民拍手叫好。然而,效果明显并不代表手段合理,也不能赋予警方执法的底气和正当性。将“通知单位社区”作为对卖淫嫖娼者的惩罚,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法理上也经不起推敲,有滥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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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被网友上传至网络平台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部分网友提出质疑:尽管是犯罪,但这样把隐私公之于众,简直是逼得犯罪者社会性死亡,不说对他自己的影响,他的家人、孩子该如何自处?特别是如果有正在读书的子女,将会很容易遭受别的小朋友的歧视,对小孩子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孩子不应该为父母的错误买单,这属于一人违法,全家人承担后果,甚至有可能是一次犯错,终身买单。

此外,也有网友对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派出所和社区是没有权力设置额外处罚的,法律原则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前半句是指私权,公民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后半句是指公权,让政府谨慎运用自己的每一份权利。而法律上没有授予社区和派出所可以对卖淫嫖娼者进行通报的权利,他们这样是否不符合法律、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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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通知家属并不违规,但也没有说明这样做就是合理合法的。而通知家属后产生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基本上每一件卖淫嫖娼案件通报背后必将是一个家庭的散离,有人会说既然你出来嫖娼,就应该有精神准备承担类似的后果,否则的话不足以警示社会,警示后人。看是有道理,但是如果从法律惩戒的边际效应看,对于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已经严重超出惩戒的边界,作为他本身犯错,法律有明文规定得清清楚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可是当通告家属,通报社区这种连带惩戒方式同步执行后,那么当事人将承受远超他所犯错误的更严重惩罚,而这个惩罚的后果是无法预估的。有可能当事人承受不住自杀了,或者孩子因为父母的错误过早的失去对社会的憧憬,还有可能因此演变成一场家庭暴力,而这一切的猜想绝非危言耸听,现实当中比比皆是的案例可以证明这样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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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行为固然令人不耻,但是不能因此无视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扩大打击?强制通知社区和单位,后果更不堪设想,严重者可能会让人名誉不保,前途黯淡,甚至遭遇“社会性死亡”。可以说,这是一种比拘留、罚款更为严酷的道德处罚,一种变相的“耻辱罚”。当事人所支付的违法成本,所承受的代价,远远超过了卖淫嫖娼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同时因为惩罚边际的无限扩大,造成执法者权利变得不可控,是否因此有人谋私利,把手中掌握的执法权当做谋私利的工具,或者以此为要挟来掌控当事人,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我想没有人敢保证这种事情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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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也好,执法也好,必须以人为中心。如果为了一时的整治效果,就不计成本、不惜代价对犯错者予以打击,不仅超越了公权力的界限,动机上也难言正当。如果说卖淫嫖娼有伤风化,那么这种法外设权行为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污染,对法律、人心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了个案的不道德,还望相关部门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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