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15名被告人的“软暴力”性质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据了解,这起“软暴力”事件发生在今年2月,被告人冯某和张某麟在上海宝山城区合伙经营一家“某门烧烤”的烧烤店,3月份,被害人徐某也想要开一家烧烤店,但被张某麟告知,不能开在宝山城区,于是徐某就在月浦镇某地租赁了店铺,经过装修之后,4月26日开张试营业,也取名为“某门烧烤”。宝山城区的烧烤店张某与徐某相熟,觉得在张某麟店内工作不如意,于是便悄悄来到了徐某的“某门烧烤”帮忙,被告人冯某和张某麟知道情况之后非常生气,于是组织被告人魏某骏、刘某杭等25人,从上海市各区先后赶到月浦镇徐某经营的烧烤店内,采用霸占座位,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
证人表示,冯某和张某麟对这25人说过,“到烧烤店不要动手,就坐着,如被害人报警,就点一串羊肉串”,所有费用由冯某和张某麟出,徐某遭遇了软暴力之后立刻报了警,警察到达之后,滋事者开始点菜,并且说自己是正常消费。最终,众滋事者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其中15名被告人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另外其他13人系犯有其他案件,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处冯某,张某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他13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6~7个月.
寻衅滋事的案子越来越多,有很多法律界的人士提出,这个罪名已经成为新的口袋罪名。口袋罪名的意思就是涵盖过于宽泛,失去了法律定罪的精准性,让违法行为或者有些模糊的违法行为在难以断罪的时候都可以装到这个口袋里去定罪了事,更有可能是把一些违法行为尚未发生的情况作为有罪推论,把犯罪较轻的前期行为作为后期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作为定罪的依据。
我们把寻衅滋事这几个字从字面分析一下,寻衅跟滋事是两个词组合在一起的,寻衅是犯罪的前因,而滋事是犯罪的行为,一个犯罪行为首先有了寻衅的行为,然后在寻衅的情况下滋事,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这才是寻衅滋事的字面意思。寻衅是单方面行为,滋事是寻衅的后果,被寻衅的人是受害者,受害者被寻衅者滋事,产生了犯罪行为,这样才可以被执法机关处理。
可是在现实中,如何判定寻衅滋事,需要犯罪过程中的大量证据证明。比如上面这个上海宝山区的案子,被害人徐某想要开一家烧烤店,而同样开烧烤店的冯某跟张某却不让他开,这首先就违反了法律,徐某开烧烤店,是合理合法合规的,只要烧烤店不扰民,地点不违规,生意合理合法,食材正规,徐某开不开是人家的自由,徐某能否有权利开这个烧烤店只有相关执法机关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允许,而作为普通公民,不具备执法权的冯某跟张某是没有任何理由去阻挠徐某开这家烧烤店的。而他们出于自己私心的目的,阻挠徐某开烧烤店,怕影响自己生意的行为,属于违法在先。
本案中跳槽的张某,跟徐某相熟,在徐某的店里面帮忙,成为本案滋事的最终导火索,但是要知道这种工作的自由流动性非常大,即便是徐某存在被挖墙脚的行为,也要考虑到是否因此造成了对张某冯某二人的实质性影响,是否造成损失才会定罪。
张某跟冯某二人,找了一群人,采取软暴力的行为,在徐某的烧烤店里,二十几个人,占满了店内的全部座位,却只烤了几串羊肉串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徐某的正当营业。从这个行为上看,阻挠寻某的烧烤店不能在宝山区城区开,而徐某为此去了月浦镇开了这家烧烤店,这个行为就是寻衅,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使被害人徐某的正当经营行为被影响,而后面组织人员去店里面实施的软暴力行为,就是滋事,而且这种行为异常危险,如果徐某出去维护自己生意的原因而与犯罪分子发生纠缠,会让事情变得不可预料,很多的突发事件都是因为一时的意气用事而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
所以我感觉这次的警方把这个案子定为寻衅滋事是有理有据的,这样的案子很典型,受害人没有违法行为,有理有据,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犯罪分子有因有果,最后被定罪大快人心。当然我们也应该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是这样清晰合理的,有些案子案情模糊,或者犯罪行为时间较长,或者犯罪地点情况复杂,又或者双方都有犯罪行为产生,当这个时候,我还是不建议套用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去定罪,更应该要从具体情况去处理。
国内的法律这些年日趋完善,几乎每年的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出台,法律是严谨的,更是神圣的,有了完善,严谨的法律才能让大家在有序的环境下正常的生活,法律是每一个人的法律,而不是只面对平头百姓,作为执法者,作为官员都应该明白遵纪守法是每一个人职责,法律不是儿戏,不是一块擦脚布,随你使用。现在百姓越来越守法,越来越懂法,而执法者,官员们越来越需要普法,否则也不会出现那么多的老虎,那么多的执法者知法犯法。
过去一年里,《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越来越多被适用于公民发表的言论。法学界普遍担心,这项罪名业已成为边界可以随意延伸的“口袋罪”。如此则不仅背离了提倡的“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原则,而且必然造成公权力的严重滥用,并极大压缩公民受宪法第35条保护的言论自由。一旦刑法罪名变成伸缩自如的“口袋罪”,可以变相用于惩罚公民的言论,公民将失去发声的机会,失去自由评论的机会,而因言获罪,堵嘴行为大行其道是文明的极大倒退,也与我们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寻衅滋事罪的第四项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最高法院和检察院把“公共场所”扩展到网络空间之后,这一项经常被适用于公民言论。过去的一年里发生了很多类似的案件,相关人员几乎全部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获得拘留的惩罚,而有些案子确实值得商榷,拘留的处罚显得随意且并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尊严跟精准。
无限扩大的“口袋罪”不仅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而且也极易纵容地方公权滥用。在中国,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中央政策,都是中央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为规范。但是如果宪法得不到落实,法律成为地方可以随意解释的口袋罪,那么法律不仅发挥不了任何规范作用,反而成了地方滥用公权的尚方宝剑。
要防止“寻衅滋事”成为口袋罪,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法律要件。只有当言论确实严重扰乱了现实公共场所的秩序,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而要构成“严重混乱”,言论所产生的危害必须是清楚和即刻发生的。如果所谓的“严重混乱”只是办案方的主观猜测和想象,或是对遥不可测的不确定后果的恐惧,自然也就说不上什么“严重”了。法律要靠事实说话,讲求证据,而的未卜先知,猜测尚未造成的后果但是却要承担未知后果的惩罚,会严重削弱百姓对法律的敬畏与尊重。
边界不清的“口袋罪”是我国司法的痼疾,早年的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现今的非法经营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其中的典型。“口袋罪”表面上看有利于“惩恶”,但多有以道德规范替代法律规定,将一般违法当作犯罪的嫌疑,是一种神秘威慑和不教而诛,与法治文明和司法民主相去甚远。
法律应该界限分明,应该清晰有度,要从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维护百姓的安危与福祉的角度出发,不应该有陷阱,不应牵强附会,法律体现公平正义,体现平等自由,这不是一部专门给老百姓制定的法律,而是全体中国人的法律,每一个中国人,包括生活在这片土地的上的外国人都应该在相同的法律制度下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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