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国家负担

经常有女性抱怨这社会男女不够平等,而这个时候往往会站出来一批人如数家珍的告诉你中国的妇女地位是如何的高人一等,这半边天已经快要变成整个天了,但是女性也会罗列出来一大堆的原因告诉你这个社会是如何的歧视女性,尤其是在工作当中,处处都有给女性设置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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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招聘说明当中列出“本岗位需要经常出差,适合男性”;在报名表中设置“是否怀孕”栏目,并在备注指出如果应聘者隐瞒实情,用人单位有权解雇并不予补偿,甚至要求赔偿;如果你有幸在应聘者中脱颖而出,且慢高兴,《劳动合同》里可能有“三年内不婚不育的自愿承诺条款”等着。哪怕你深谙《劳动合同法》的精髓,知道违反强制性条款的约定和承诺无效,你还要过“入职体检”这一关,怀孕情况难以隐瞒。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企业对女性求职者怀有抵触情绪并不奇怪,法律也在尽可能的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

吕女士家住重庆渝北区,就职于当地一家培训机构,近日,她向记者反映,自己刚刚怀孕就被公司开除,她认为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公司负责人的态度却十分强硬,坚决要将她开除。原来吕女士生完孩子仅仅四个月,又意外发现怀上了第二胎,并且已经两个月了,也就是说她刚生完孩子俩月就再次怀孕。公司方面认为,吕女士有故意来骗取福利的嫌疑,但吕女士认为自己怀孕完全不知情,在入职前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得知公司要开除自己,吕女士表示非常不解,她认为自己现在完全可以继续工作,公司没理由因为怀孕辞退自己。但是公司认为考虑到吕女士这样做涉及到一个人品问题,并且考虑到吕女士才刚刚顺产生完孩子,现在又怀孕了,万一在工作期间发生危险,公司也必须承担责任,所以坚决要按照《劳动法》立即与吕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在媒体协调下,学校依劳动法规定赔了吕女士1个月工资,还人道主义得多补了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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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网友留言,大多数站在了单位一方,认为吕女士这样做有违人格,毕竟单位的钱不是大风刮来的,使全体广大职工拼搏奋斗得来的,如果全像吕女士这样薅羊毛,这单位就得关门大吉了。当然也有人拿出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对怀孕女职工有法律层面的保护,单位这样做不合法。开除孕妇,当然违法。法律对孕妇实行特殊保护,只要怀孕,就不能开除。因此,这孕妇肯定是“站理”的一方。于法,被解聘孕妇维权该被支持;于情,这家企业也挺难的——企业的钱不是大风刮来的,无论是产假工资,还是孕妇精力投入度,都是需要企业去分担的。对教育机构来说,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能“撑过来”就挺不容易,分摊孕妇生育而来的多项成本,可能让它们更难。

咱先不论吕女士是不是故意怀孕的问题。单纯就事论事的分析一下。一家单位雇佣一名职工,这名职工正常怀孕,然后休产假,休哺乳假,这一套流程下来就是小一年,这一年下来单位要负担这位女性员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保险费用,这是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如果仅仅因为这名女性员工怀孕生产就辞退这名员工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女性生育权益的保护。现实当中这条法案被执行的也很彻底到位,几乎没有任何的单位去踩这个雷区,因为从法律层面得不到任何的支持,被侵害权益的职工只要上告,单位几乎没有任何胜算,最终只能是赔钱还耽误时间,更有可能是赔钱不说,单位还要继续支付这名员工的费用直到被保护的期限截至为止。因为这一条法规的严格执行,这也造成很多单位在招聘入职员工的时候一定会考虑到这个问题,现实当中几乎任何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不会不考虑这名职工的性别以及是否生育的问题,即便是女性优先的工作也会考虑这个问题,一年多时间的真金白银花出去,对于任何一家单位都是不得不考虑的成本,尤其是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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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哥们是我们这里一家单位的负责人,他们单位前些年招聘了一名女博士负责单位新产品的开发工作,入职前单位跟他签署了一份协议,要求这名女博士在三年内不要生育,专心新产品的开发,并为此额外支付了一笔费用,这女博士月薪三万多,单位给配了一个新产品开发小组,一切齐活了,这女博士干了不到半年怀孕了,跟单位请假,理由是年龄大了不得不要,怕以后要不了孩子。单位哭笑不得,不过好在这女博士也知道自己理亏,主动辞职了,单位支付了俩月工资解除了合同。可即便是这样,单位的损失也是相当大的,不说这半年下来工资的问题,因为她的离开,整个新产品研发计划被滞后,整个科研小组的工作被耽误,单位的隐形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我那负责人哥们被上级严重怀疑工作能力,这份苦水他也是吞的相当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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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成本都是精打细算,每缺少一个岗位就需要增加其他岗位的工作量,而且女职员生育期间工资不能停发,因此,国家应该按照法定生育假期,包括怀孕达到7个月,以及产后哺乳假6个月以内,合计9个月对公司给予职工生育补偿,或者降低企业生育保险金的扣缴基数,这种做法类似于企业缴纳残疾人社会保障金,要么你聘请残疾员工,要么你缴纳一定费用。而由政府给企业女员工生育补偿费用,相当于买下企业这个岗位空缺了,你得给女员工留着直到她回来上班,生育期间的费用由政府埋单,这样企业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女员工被炒鱿鱼的风险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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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生育是社会责任,但现在的规则把过多的义务推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担又重自然有怨言,就会在招聘求职过程中设置门槛,提高女性入职者的要求,以此来规避这部分费用的增加。把这部分社会责任由国家承担起来,减轻单位的负担,以平衡企业利益,另外也助于女性就业,否则企业担心这种社会责任的负担,后果可能就是在招聘时就避免这种可能的责任。国家在这件事情中该承担的责任却一点没有承担,属于是好处全留下,责任全没有。完全把社会责任推给了企业,企业要承担一名职工完全的个人行为且要支付费用,而国家在这里面仅仅出台了一条强制执行法令以外就再无任何作为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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